【北京华宇】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油房壕选煤厂EPC总承包建设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附件内容补充

系统问题导致附件无法打开,现补充附件内容如下

3.1设备名称及数量见下表

包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
1

清水泵

管中泵供水设备1台、WXB箱泵一体化消防稳压供水机组1套、排水泵8台、恒压变频供水设备1套、电磁流量计2台

13含交付地点

的设备卸车

2

车辆冲洗平台

15米车冲洗

2

含交付地点

的设备卸车

3

皮带秤

防爆

10

含交付地点

的设备卸车

4

激光灰分仪

包含自动缩分机、研磨机、自动激光检测系统及留样装置,无人值守,自动运行

2

含交付地点

的设备卸车


3、付款方式和比例

3.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人民币。

3.2付款款项种类:电汇或承兑(由买受人决定)。

3.3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3.3.1本合同生效及技术协议签订后,出卖人应在5日内组织排产,出卖人不得拖延、拒绝设备排产及发货,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3.2出卖人将全部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卸货及开箱验收合格,并将经买受人审查满足要求的付款申请资料、设备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带抵扣联)、经买受人签字的交货清单和到货验收单(经监理、业主、出卖人、买受人验收合格并签字),设备合同总价60%的到货款收据提供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明无误后支付出卖人设备合同总价的60%作为到货款。

3.3.3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联合调试,通过买受人和业主方验收,项目工程性能考核合格,保运结束,竣工验收通过后,出卖人将经买受人审查满足要求的付款申请资料、设备合同总价30%的安装调试款收据提供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明无误后支付出卖人设备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安装调试款。

3.3.4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出卖人将等额收据提供给买受人后,买受人无息支付出卖人质保金。

3.3.6出卖人应提供符合买受人要求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增值税无法抵扣或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抵扣等各种损失,均由出卖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买受人,因出卖人发票虚假、虚开、走逃(失联)及瑕疵而引起的买受人被税务部门处罚及损失,均由出卖人承担,并自开票之日起按日支付0.05%罚息。

3.4业主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可以相应顺延迟支付货款,并免除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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